(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18个月的有效期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5.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合同定价方式:与中标结果一致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0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4710)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接到甲方供货通知,7天内交货(紧急情况24小时内送达)。
交货地点:******控制中心指定地点(滨河南路)。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序号 | 采购 品目 | 标的 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单价 | 技术要求/服务要求 | 涉及的 标准 | 是否核心产品 | 是否进口产品 | 标的物所属行业 | 是否节能产品 | 是否环保产品 | 是否落实节能环保政策(未落实需注明原因) | 备注 |
4-1 | 兽用消毒剂 | 戊二醛癸甲溴铵溶液 | 8 | 吨 | 19000 | 含量:戊二醛5g+癸甲溴铵5g/100ml;规格:500mL/瓶或500g/瓶,或相似规格;有效期≥24个月 | / | / | / | 工业 | 否 | 否 | 否(不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品目清单) | |
4-2 | 兽用消毒剂 | 过硫酸氢钾复合物粉 | 4 | 吨 | 30200 | 含量:过硫酸氢钾、氯化钠(有效氯≥10.0%);规格:500g-1000g/瓶或袋,或相似规格;有效期≥36个月 | / | / | / | 工业 | 否 | 否 | 否(不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品目清单) | |
4-3 | 兽用消毒剂 | 二氯异氰脲酸钠粉 | 11 | 吨 | 20000 | 含量:有效氯20%;规格:100g-250g/瓶或袋,或相似规格;有效期≥24个月 | / | 是 | / | 工业 | 否 | 否 | 否(不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品目清单) | |
4-4 | 兽用消毒剂 | 聚维酮碘(水产用) | 2000 | 瓶 | 13.5 | 水剂,含量10%聚维酮碘;500ml/瓶或相似规格;有效期≥24个月 | / | / | / | 工业 | 否 | 否 | 否(不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品目清单) | |
4-5 | 兽用消毒剂 | 苯扎溴铵(水产用) | 1500 | 瓶 | 13.5 | 水剂,苯扎溴铵含量不低于45%;500ml/瓶或相似规格;有效期≥24个月 | / | / | / | 工业 | 否 | 否 | 否(不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品目清单) | |
4-6 | 兽用消毒剂 | 辛硫磷(水产用) | 2800 | 瓶 | 9.5 | 水剂,辛硫磷含量不低于40%;100ml/瓶或相似规格;有效期≥24个月 | / | / | / | 工业 | 否 | 否 | 否(不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品目清单) | |
4-7 | 兽用消毒剂 | 复方甲醛溶液 (水产用) | 1500 | 瓶 | 18 | 含量:甲醛84.4g+乙二醛19.8g+戊二醛58.0g+苯扎氯铵61.5g/1000ml;包装规格: 500ml/瓶或相似规格 | / | / | / | 工业 | 否 | 否 | 否(不在政府采购节能环保品目清单) |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承诺和说明的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1、交付时间和地点交付时间:按采购人要求时间送货。******控制中心(滨河南路)2、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1.成交方负责采购方提出配送产品前的货物保存和产品到交货地点的货物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2.成交方设置符合要求的标的物仓库,并妥善保管好货物,在采购方提出配送要求后,8小时内送货至长沙市指定地点,在紧急情况下,4小时内能送货至长沙市指定地点。3.成交方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4.产品运输及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6)履约验收标准:
******控制中心贰份及成交人壹份)。送货清单必须特别注明所送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及保修期。2.采购方收到货物后可随机抽取一定的样品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抽检,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标书规定要求的有权拒收。3.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方原因造成的,由成交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验收由采购方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控制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2.付款方式:货到及验收合格后付款。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9.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9.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2.1合同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2.2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2.3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委员会仲裁。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付款前乙方应开具对应金额的合法合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延迟付款责任,因本项目属于财政支付范畴,若甲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财政支付手续,但仍出现逾期支付情况,乙方承诺不追究甲方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